内容简介:
国内证监会在美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内容包括:
(一)上市条件: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的经纪机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证券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承销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市场营销中心等金融机构;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主要是少数群体,是在国际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对象;
特定对象可以是少数的投资者,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投资者,其特定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在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2、具有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
3、需要申请办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4、交易公开信息,包括特定对象的适当性查询、委托、信用评级、交易数据;
5、须从事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书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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