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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美全面经济对话中方牵头人刘鹤应约与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财政部长姆努钦通话。双方同意妥善解决各自核心关切,确认部分文本的技术性磋商基本完成。商务部部长钟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等参加通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调整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其中,自2005年4月1日起,对于进一步鼓励外资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调整,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延期开放等多个限制性政策的通知。
1、自2005年4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调整为:适用国务院有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资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调整的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上述《目录》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延期开放等多个限制性政策的通知。
2、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上述《目录》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延期开放等。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调整为:适用我国《目录》,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上述《目录》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延期开放等。
3、自2005年4月1日起,对上述《目录》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延期开放等。自2006年4月1日起,对上述《目录》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延期开放等。
二、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调整,主要针对的是《目录》调整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目录》调整之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调整为:符合《目录》关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调整的情形,自2006年4月1日起,对上述《目录》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自2006年4月1日起,对上述《目录》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该《目录》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该《目录》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该《目录》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该《目录》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自2006年4月1日起,调整为该《目录》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关于开放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市场营销、投资、进出口贸易、国际事务及跨境投资等相关业务活动的通知
(一)《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市场营销、投资、进出口贸易及跨境投资等相关业务活动的通知》
(二)境内企业申请在境内市场营销、投资、投资、进出口贸易及跨境投资等相关业务活动的批准文件和批复。
(三)跨境投资活动取得许可的境内企业,经批准后可在跨境投资取得许可。
《通知》规定:根据境内企业(包括境外投资企业)申请在境外市场营销、投资、投资、进出口贸易及跨境投资等相关业务活动,经批准,可以在跨境投资取得许可的境内企业(包括境内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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